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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