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毕**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拆迁期限延期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徐**与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北京**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北京**员会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北京**民政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牛**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学*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七家派出所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北京市**监督管理局行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庄**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