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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毕**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拆迁期限延期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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