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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学*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七家派出所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学军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七家派出所(以下简称北七家派出所)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军诉称,原告是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村135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2011年11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未来科技城核发了京建昌拆许字[2013]第2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14年8月27日上午10点多,原告房屋被强行拆毁,原告发现侵权行为后打110报警,并在拆毁现场围堵控制住违法人员和机器四台,后被告处的民警赶到现场将拆迁人员带到派出所并将机器暂扣,但是被告在没有对原告的财产做任何保护的情况下将违法嫌疑人私自放掉,导致8月28日上述违法嫌疑人对原告家的房屋及财产进行第二次毁坏。原告报警后,被告处的民警把人带到派出所询问后又把违法嫌疑人放走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不作为行为违法。

经审查,2014年8月27日10时40分许,原告任**拨打110报警称其自家房屋被人拆毁。被告北七家派出所接110指令后,到现场进行调查,并作为刑事案件线索进行了受案登记。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对于原告任**控告事由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原告所起诉事项,公安机关从一开始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进行的程序,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任学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任学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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