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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要求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履行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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