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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北京市**监督管理局行政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不服被告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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