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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委员会2011规条整字0051号《北京**员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与本案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北京百**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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