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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圣**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门**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申圣**限责任公司因认为北京市门**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行初字第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申圣**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北京市申圣**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申圣**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申圣**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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