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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中**银行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曹*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银行。起诉人曹*诉称,起诉人从1922年至1935年的档案查询中可以向中国人民行证明,浙江**京分行被中**银行接受了,关于该行的总资产及房产全部都是起诉人祖辈的家业,银行合并后,将起诉人的私营银行的财产约计9亿元及多处房产并入北**行,1962年开始,起诉人开始到处寻找自己的主业产,这些年,相关部门也曾答应给我一些相关的待遇,可是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银行返还原浙江**京分行股东曹*的股份评估9亿元,请求判令中**银行返还北京市东城区XX街XX号房产、东**X巷XX号房产、西**X巷XX号房产、西**X街XX号、XX号房产、西**X街XX号房产,西城区XX号房产、西**X胡同XX号房产、西**X胡同XX号房产、西**X街房产,诉讼费由中**银行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起诉人曹**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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