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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中华人**技术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徐**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起诉人诉称,1967年,起诉人给原国**委提交一份超导储能动力机发明材料,经研究认为是高科技发明,但当时我国没有超导材料,试验做不成,原国**委给起诉人承诺等我国有超导材料后,优先开发试验超导储能动力机。现在我国已经有超导材料,起诉人给科技部写信,请求科技部兑现开发试验超导储能动力机的承诺,但科技部之前不答复起诉人,现在拒收起诉人来信。起诉人认为,国家保护人民信访的权利,专门制定了《信访条例》,但科技部不回复、拒收信件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希望科技部兑现开发试验超导储能动力机的承诺,现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科技部对人民来信不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徐**起诉科技部要求对其信件进行答复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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