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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芮*荣诉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行初字第0025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杨**、法官刘**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芮*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芮**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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