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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与北京**民政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王**因婚姻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0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李**、王**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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