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李*等与北京市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潭中江与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月季园派出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北京市**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吕**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北京**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业集团与北京**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