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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华人**资源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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