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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北京市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海淀**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部办)针对张*、张**申请公开“北部指挥平台资金管理组按照平台确定的苏家坨镇前沙涧村腾退项目资金总额编制资金筹措方案下达的资金筹措任务分解的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北部办(2014)第40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张*、张**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该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张*、张**不服该告知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令北部办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2015年1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北部办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张*、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北部指挥平台资金管理组按照平台确定的苏家坨镇前沙涧村腾退项目资金总额编制资金筹措方案下达的资金筹措任务分解的相关文件”。北部办与北京市海淀区北部开发建设指挥平台资金管理组(以下简称北部指挥平台资金管理组)在机构编制管理上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且张*、张**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北部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过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法院对北部办认定张*、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实予以认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北部办针对张*、张**的信息公开申请,认为信息不存在,并向其作出被诉告知书。北部办在依张*、张**的申请向其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中,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张*、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张*、张**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北部指挥平台资金管理组是北京市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部委)下设的开发建设平台,北部委的日常工作由北部办负责。北部办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北部指挥平台资金管理组之间无隶属关系。京海办发(2012)54号《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淀北部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组织机构的通知》能够证明北部办与北部指挥平台资金管理组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因此,上诉人申请的信息是由北部办制作获取并保存。二、被诉告知书未援引法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依法判令北部办公开申请信息。

北部办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北部办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张**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整付零寄交寄清单,证据2、3证明其向北部办提出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挂号信查询单,证明北部办收到其信息公开申请;5、登记回执,证明北部办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6、海政复决字(2014)3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40号复议决定),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有效;7、海北指发(2011)7号《关于印发海淀北部地区开发建设村庄腾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节选,证明涉案的政府信息是北部办在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北部办答复明显违法,应当公开涉案的政府信息。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认为,张*、张**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6,形式上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内容真实、合法,法院予以采信;但证据7不足以证明涉诉的政府信息是北部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的,对其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查阅了一审卷宗,询问了各方当事人,并经审查核实,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经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4月11日,张*、张**向北部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北部指挥平台资金管理组按照平台确定的苏家坨镇前沙涧村腾退项目资金总额编制资金筹措方案下达的资金筹措任务分解的相关文件”。北部办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登记回执,对张*、张**的申请进行登记。同年5月7日,北部办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张*、张**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张*、张**不服该告知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340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张*、张**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令北部办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张*、张**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北部指挥平台资金管理组按照平台确定的苏家坨镇前沙涧村腾退项目资金总额编制资金筹措方案下达的资金筹措任务分解的相关文件”,而北部办与北部指挥平台资金管理组在机构编制管理上并无行政隶属关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亦未规定北部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有制作或获取上述信息的法定职责,且张*、张**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北部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了上述信息。北部办以被诉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张*、张**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虽然北部办在被诉告知书中没有援引法律依据,但是鉴于被诉告知书的结论正确,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责令北部办重新处理已无实际意义,本院对被诉告知书存在的上述问题予以指正。北部办应当在今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加以注意。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张**要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并判令北部办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张**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张**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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