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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等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张**、张**、张**、张**、张**(以下简称六上诉人)因农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六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向权秀清作出的(2003)农私规建字第030号海淀区农村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起本案诉讼,而六上诉人并非前述规划许可证审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该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行为对六上诉人亦不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影响。故其与该规划许可证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六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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