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慧**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29467号《关于第10251842号“三合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盐城慧**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