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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