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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市石**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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