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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的《关于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XXXXXXXX号)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委托代理人孙**、申**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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