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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孟**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信访局。

原告诉称

起诉人孟*举诉称,2013年4月24日,国家信访局把齐齐哈尔市政府2005年9月30日作出的复核意见、和兴农镇政府、拜泉县政府共同作出的交办信访案件结案报告单即所谓的三级终结,当作国家信访局的答复意见,交给起诉人,让起诉人回地方理论,起诉人回地方后多次找黑龙江省信访局解决问题无果。为此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国家信访局编号为的答复意见书,诉讼费由国家信访局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起诉人孟**所诉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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