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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株式会社丸悦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28624号《关于第10703427号“MARUETS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株式会社丸悦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评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丸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丸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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