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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英**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46116号关于第11107103号“ULTRAB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英**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英**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英**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英**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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