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邵**起诉国家信访局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邵**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邵**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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