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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葡萄**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富豪葡萄酒产业(马**)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福斯特新西兰(马**)有限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09393号关于第5806164号“MATUAVALLEY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该案后,原告富豪葡萄酒产业(马**)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富豪葡萄酒产业(马**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豪葡萄酒产业(马**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富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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