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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不再受理告知单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有重复起诉情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曾于2014年12月15日以北京**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再受理告知单,判令市工商局继续履行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2015年1月4日,李**向海**院申请撤回该起诉。海**院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现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针对不再受理告知单提起的本案诉讼,系重复起诉。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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