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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国**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日,本院收到张**的起诉状,起诉人张**状告中华人**统计局(以下简称国**计局)。起诉人诉称,在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过程中,其报考了国**计局白银调查队科员职位,但2014年10月25日的资格审查状态为审查不通过,审查意见为专业不符。起诉人认为依据《2015年度职位信息表》,报考该职位的专业要求是:经济、统计、计算机、设计学、中文专业,其学士学位证书显示专业为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符合要求。起诉人认为国**计局在公务员招录考试资格审查中作出的u0026ldquo;审查不通过u0026rdquo;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国**计局在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中作出的u0026ldquo;审查不通过u0026rdquo;行政行为违法违规;2、责令国**计局对起诉人的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作出通过行政决定、并安排接受一次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3、责令国**计局就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不通过行为向起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起诉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万元;4、国**计局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应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起诉人张**所诉事项为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的资格审查问题,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因此,本案起诉人张**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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