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3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张**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建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78年至79年均可,市建委所发拆迁安置文件”。2014年12月26日,市住建委依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经查,根据您的描述,我委现存档案中未查询到您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信息在我委不存在。如需进一步查询,请您明确文件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

2015年5月15日,原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中,张**申请公开的信息为:“78年至79年均可,市建委所发拆迁安置文件”。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系要**建委对1978年至1979年期间关于拆迁安置的相关文件进行搜集并汇总。**建委已作出告知书,明确拒绝了张**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张**以不服该告知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了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称:市住建委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其应该告知该文件是否存在,以及查询的途径。市住建委在实体上已经对上诉人进行答复,其适用法律是否适当,是法院审查内容。而原审法院以程序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显然与本案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张**申请公开的信息为:“78年至79年均可,市建委所发拆迁安置文件”。市住建委无法通过简单检索的方式确定1978年至1979年所发布的文件中哪些文件涉及拆迁安置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汇总、整理。市住建委针对张**的申请作出的告知书,实质上是拒绝了张**的信息公开申请。张**针对该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张**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