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潆*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2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法官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召集于潆*进行询问,于潆*到庭参加了本次询问。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于潆*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潆钧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潆*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