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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兴*与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马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起诉人收到国家信访局编号为2015031317428的答复意见书,该答复书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梯田地界不清的问题,经查,2012年7月,县水利局施工队将三组村民的土地整修为标准梯田,整修后,有部分相邻农户地界不清。(二)关于农田道路问题,经查,李山村土地综合治理项目内容不包括修通农机路,农户目前通行的是以前的老路,通往农田的道路位于石家沟的西面,属于秦安县辖区,所以一直以来没有对道路进行整修,道路水毁严重。(三)关于无法耕种问题,经查,因为新修的梯田是生土地,需要进行逐年耕种才能变为熟土地,而李山村三组大多数青壮年劳力在土地经营产出效益低下的情况,常年外出务工经商,没有对新修的梯田进行耕种,有些土地甚至常年撂荒,尽管部分老路出现塌方毁坏,但是人力可以耕种,不存在无法耕种的问题。(四)处理意见,关于农村道路问题,镇政府认为李山村三组石家沟的农田道路水毁严重,群众耕作不便,急需整修,但由于部分路段在秦安县境内,需要与秦安县张湾村进行协商,整修难度较大,需要上级政府予以协调解决,龙山镇政府也已积极向县政府作了汇报衔接,目前正在等待进一步处理结果。关于梯田地界不清的问题,镇政府将会同李山村对存在地界不清问题的农户现场划清地界,关于无法耕种问题,希望新修梯田的农户尽快耕种,逐步提高新修梯田的产量以上处理意见,镇政府已经委托村委会向李山村全体村民作了宣传和告知,如信访人对以上答复不满意,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人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对于此答复意见,马兴*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信访答复,重新作出答复,诉讼费由国家信访局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答复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本案起诉人马兴*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马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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