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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国家信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马*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起诉人收到国家信访局编号为2015030905215的答复意见书,该答复书做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档案丢失的问题,由于马**同志退伍时间近40余年,档案丢失的具体情况请你与县人武部联系解决。二、补发抚恤和护理费的问题,根据马**同志的实际情况,在1983年前后经本人申请,我局工作人员核实,按照政策定性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并从当年开始就为其定期定量补助款,1983年补助标准为15元/月,后经多次调整,现标准为360元/月,关于马**同志所提的护理费的问题,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马**同志按照规定不属于发放对象,三、关于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在医疗救助和u0026ldquo;两节u0026rdquo;慰问重点优抚对象时尽量最大限度地给予了倾斜照顾,今后我局将根据马**同志反映的有关生活、治病、住房难等问题及时与本人和乡村联系,妥善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办理时间2015年3月17日,张家川县民政局盖章。对于此答复意见,马*不服,请求撤销信访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诉讼费由国家信访局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答复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本案起诉人马*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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