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丝**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2012销00239《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丝芙兰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