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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2等与北京市石**生育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x2*因北京市石**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卫计委)作出的《关于刘x2*要求补充﹤出生医学证明﹥的回复》(以下简称被诉回复)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2015年5月11日,原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具有事实依据及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法定条件。

上诉人诉称

针对刘x2**、李xx于2010年向原北京市石**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原石**生委)提交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手续,原石**生委已经在编号为107XXXXXXXX的《生育服务证》上加盖了公章,后又依法作出了京石人口消字(2013)第01号《取消﹤生育服务证﹥决定书》(以下简称01号取消决定)。刘**、李xx、刘x2**对该决定不服,曾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2013)石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刘x2**等人的诉讼请求。刘x2**等人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3)一中行终字第1917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因此,针对刘x2**、李xx于2010年向原石**生委提交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手续,原石**生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刘x2**等人亦已对此行使了诉权,法院亦已对原石**生委上述履行职责行为行使了司法审查权。

刘x2于2015年1月向石景山卫计委提交的名称为“补充出生医学证明”的文字材料以及刘x1*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石景山卫计委在其补充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基础上,对其2010年提交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手续履行法定职责。对此,石景山卫计委作为承继行使原石**生委相关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了被诉回复,对原石**生委相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

综上所述,刘x2等人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故对刘x1、李xx及刘x2的起诉,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刘x1、李xx、刘x2的起诉。

刘x2等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称:一、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其要求原审承办法官回避的申请以及复议请求均被驳回。其要求原审法院移送管辖亦被拒绝。故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是在2010年提交材料的基础上,补充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再次提出补办生育服务证的请求,这是一个新的请求。三、石景山卫计委所作的回复,是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是简单的解释说明,原审法院将其认定为解释说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石景山卫计委的回复,判令石景山卫计委履行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的法定职责,撤销原审裁定,请求二审法院直接审理或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刘x2与李xx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手续并提交了申请材料。2010年11月9日,原石**生委为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后该委作出01号取消决定,取消了上述生育服务证。刘x2等人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刘x2等人的诉讼请求。

2015年1月5日,刘x2向石景山卫计委提交了刘x1的出生医学证明,请求石景山卫计委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已出生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申请编号为107XXXXXXXX生育服务证时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发放补办的二胎生育服务证。

同年3月18日,石**计委作出被诉回复。该回复于同年3月20日送达给刘x2。同年3月23日,刘x2针对上述回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回复,判决石**计委在其2010年申请编号为107XXXXXXXX生育服务证时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履行给其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x2等人提起本案诉讼针对的是石景山卫计委作出的被诉回复,该案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且经本院审查,本案也不存在原审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刘x2提出原审法院拒绝其移送管辖请求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本案中,刘x2向原审法院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经院长决定,驳回了刘x2的回避申请。后原审法院亦针对刘x2的复议申请,作出驳回其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且本院经审查,原审审判长并不存在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故刘x2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其回避申请违法等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刘x2*此次提出的申请是请求石景山卫计委在其与李xx2*010年9月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此次补充的刘x1的医学出生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并核发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而针对刘x2*、李xx2*010年9月提交的申请材料,原石**生委已经作出处理结论。针对该结论,刘x2*等人亦提起过行政诉讼。两审法院亦作出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石景山卫计委在被诉回复中将上述处理经过及结论向刘x2*等人予以说明,同时进一步明确原石**生委作出01号取消决定是由于2010年9月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并非缺少刘x1的出生医学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回复系对原石**生委相关履行职责的情况的解释说明,并裁定驳回了刘x2*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刘x2*等人关于被诉回复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等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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