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起诉人李**等165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32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法官杨**参加的合议庭对该行政起诉是否应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进行了审查。

李**等165人在一审起诉称,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批次的新速腾汽车投向市场以来,来自全国各地的新速腾汽车后悬架出现鱼尾纹、变形、爆漆、断裂等问题,这种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群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后,一汽**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企图通过“打补丁”这种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缺陷的召回方案来敷衍广大车主。中**者协会作为由法律正式授权的组织,具有对商品进行社会监督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者协会既未积极对消费者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亦未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既未在起诉人的申请下支持起诉人提起诉讼或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亦未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起诉人认为,负有法定公益性职责的中**者协会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不作为。中**者协会对缺陷产品知情不举、对侵权企业放任不管、对消费者投诉敷衍塞责,其不作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广大新速腾车主的权利,也侵犯了广大道路行人对该缺陷产品的知情权。我国法律并未授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而把这一神圣职责交由中**者协会代为行使,中**者协会却怠于履行职责。因此,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中**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责:1、代表广大新速腾车主向一**公司提起公益诉讼;2、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一**公司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3、委托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对新速腾汽车的质量状况进行鉴定,并在确定期限内公布鉴定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中**者协会是依法在**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并非行政机关,亦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不具备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主体资格,且消费者协会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公益性职责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李**等165名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李**等165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324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上诉理由:1、法律授予中**者协会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责,中**者协会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2、海**院没有受理对中**者协会的民事起诉,再不受理对中**者协会的行政起诉,法律未能保护当事人的诉权。3、在实施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本案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法院应该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者协会是依法在**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并非行政机关,亦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因而其不具备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主体资格。此外中**者协会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