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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华**审计署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计署,起诉人诉称,起诉人陈**系**计署退休副司级干部,其爱人林**是人**出版社退休编审,已于2006年病故。1999年2月以陈**的名义,用陈**和林**的工龄等条件,按照当年的成本价,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原产权单位为北京市房管一公司85.07平方米的房屋,领到了房产证;1999年9月,以陈**的名义,用陈**和林**的工龄等条件,按照当年的成本价,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原产权单位为**计署58.91平方米的房屋。由于陈**两套房屋的总面积超出其应享有的面积标准(副司级住房标准为105平方米),陈**与**计署协商,由陈**申请,退回陈**所购买的海淀区知春里58.91平方米的房屋,至此,陈**名下只有一套位于朝阳区和平街85.07平方米的房屋,未达到其应享有的住房标准。陈**于2000年8月29向**计署填报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购申请书,**计署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其行政不作为,侵犯了陈**的合法权益,2003年10月,人**出版社按照相关规定,给林**和陈**调换了一套面积为94.71平方米住房,但仍未达到陈**的住房标准。2004年10月,**计署给无房或者住房未达标职工配售经济适用房,陈**获准申请购买,最终还是被**计署剥夺了购买权利,侵犯了陈**的合法权益。2005年12月,**计署机关服务局非法的对陈**的住房面积进行错误的核定,是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陈**住房未达标准的问题至今**计署也未予以解决。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计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履行给付义务,给陈**补发住房面积未达标差额补贴和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请求判令**计署因其行政不作为给陈**造成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请求判决**计署委托代理人u0026mdash;**计署机关服务局2005年12月12日给陈**核定住房面积为145.57平方米的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应予撤销和变更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产生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陈**所诉其在**计署住房未达标的问题,并非**计署的法定职责,对这种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陈**的起诉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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