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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装公司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装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36784号关于第9053695号“WRANGLER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装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装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装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装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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