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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北京**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3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查,2014年12月10日,何**向北京**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申请公开“清华附中承办上地中学的法律依据”。2014年12月30日,海**委作出海教办(2014)第6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何**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要求海**委依法公开其申请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何**的申请实质上是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被诉告知书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何**针对被诉告知书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何**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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