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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要求返还退休审批表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3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该项职责应属于该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本案中,孔**要求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人保局)返还原始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并未规定海淀人保局在办理退休审批时具有向职工本人直接送达原始退休审批表的法定职责,因此孔**的上述请求事项不属于海淀人保局的行政职责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的结论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孔**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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