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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北京**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1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文书。本案中,上诉人宋*有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不符合法定要求,本院要求其进行补正,并告知了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此后,宋*有明确表示不同意补正。据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宋*有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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