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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认为被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理事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邹**、被**理事会的委托代理人姜**、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邹**申请公开的“1、社保与鼎晖投资签署的投资协议;2、鼎晖投资提交社保基金的季报表;3、社保对鼎晖投资管理的50亿基金的风险管理措施;4、社保对鼎晖投资管理团队的风险评估报告”四项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范的政府信息,被告不具有公开上述信息的行政职责。原告以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邹**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自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邹**。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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