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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卫政申*(2013)224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中华人民**划生育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4年3月18日、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中华人民**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杨**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申请撤回起诉。对原告杨**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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