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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中国**师协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3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王**、李**,被上诉**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委托代理人童朋方、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2013年11月11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师协会组织实施。”依据上述规定,中注协具有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进行组织实施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马**向中注协申请公开其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答题试卷、答题过程的记录及评分记录。中注协在依法律授权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考生作答的试卷、考生答题过程的记录、阅卷人员对考生试卷的评分过程记录等信息系中注协在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评定考生考试成绩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其并不具有最终的正式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属于中注协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的相关信息。故**协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马**的申请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被诉回复,并无不当。马**对其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存有异议,可通过相应的成绩复核程序予以解决。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马**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内容超出了一审庭审活动的范围,一审判决对马**所申请的信息为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的认定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并未涉及;2、马**申请的信息具有最终性和完整性;3、上诉人认为其2012年的机考答案可能因为机考系统的不稳定造成答案的缺失或答案的乱码,复核程序并不能解决该问题;4、上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希望对考试年限有所补偿,期望增加一次补考的机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中注协公开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马**答题试卷、答题过程的记录及评分记录(以下简称涉案信息),公开方式为现场查阅、复制。

被上诉人中注协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为证明各自的诉讼主张,各方当事人分别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证据、依据。中注协提交的证据有:1、中注协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证明中注协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中注协主体资格;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计算机化考试服务商项目招标公告,证明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计算机化考试服务项目通过招标形式进行,对于服务商有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计算机考试服务项目中标公告,证明全美评测软件公司系统(北**限公司作为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计算机考试服务中标服务商;5、财政部注**会办公室负责人就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报名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证明中注协考试负责人就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推行机考进行说明,并向全体考生告知中注协安排了机考模拟实体训练,保障考生能够适应机考环境下的考试;6、关于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环境下故障处理办法的问题解答,证明中注协向全体考生公告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环境下故障处理办法,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项机考问题有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且让考生知悉;7、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综合阶段考试考前工作手册,证明机**司对于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考前环境布置,考场环境布置,系统更新,检查与考试、监控测试,封场等有明确的工作安排,为考试顺利进行提供保障;8、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当天工作手册,证明机**司对于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当天各项现场的明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考场发生异常的情况的处理,告知考生异常情况的记录程序等,保障了本场考试能顺利进行;9、综合阶段考生考试情况核查报告,证明马**综合阶段考试过程正常;10、考点检查情况及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和机位情况明细表,证明马**所在考场和机位考前检查为合格;1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承诺书),证明马**所在考场情况记录表显示考场未出现考试系统故障及考试单机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12、信息公开申请书(附身份证、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准考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证明马**提出申请;13、证明(附两次短信通知),证明中注协答复马**信息公开申请;14、情况说明,证明中注协延长答复期限,已经中注协负责人同意。同时,中注协出示《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的秘密事项及其知悉范围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以及密级具体规范的规定》,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

马**提交的证据有:1、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成绩单,证明考生主体资格及考试成绩;2、邮政特快专递单,证明马**向中注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3、快递查询单,证明中注协已收到马**申请;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向中注协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5、中注协向马**发送的短信,证明中注协对马**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6、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证明马**申请的信息非国家秘密。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注协提交的证据3至证据11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中注协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马**提交的证据6,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马**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无争议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马**报名并参加了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该次考试采取机考的方式进行。中注协公布马**该次考试的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的考试成绩为45分。2013年5月19日,马**通过邮寄方式向中注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考生本人(马**)答题试卷、答题过程的记录及评分记录,公开方式:现场查阅复制。”2013年6月7日,中注协通过手机短信告知马**,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长申请的答复时间,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2013年6月26日,中注协就马**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其作出告知:“经专家对考试机日志等检查,您的答题内容和答题过程完整保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予公开您的答卷、答题过程记录及评分记录。”马**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审法院依法判令中注协公开涉案信息,公开方式为现场查验、复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注协组织实施。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马**要求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综上,中注协未予公开涉案信息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马**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马**关于撤销一审判决及公开涉案信息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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