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王*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华**国家新闻出版广**局(以下简称广**局)。王*来诉称,2013年10月19日,其以邮寄方式向广**局递交《新闻出版总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公开新出鉴定[2006]23号、24号、25号、26、43号《出版物鉴定书》被鉴定物来源的政府信息。
2013年11月5日,广电总局违法作出与申请获取信息无关的答复。
起诉人认为广电总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我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广电总局做出的《关于蔡**和王*来申请公开问题(201XXXXXXXX号—201XXXXXXXX号)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广电总局限期公开起诉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王*来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王*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