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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于**、张**、王**、赵**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未对曹**等五上诉人设立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曹**等五上诉人针对该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的结论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曹**等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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