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