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