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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北京市**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分局于2008年6月2日作出京工商海注册企许字(2008)0127116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而周知于2013年12月9日方才针对该变更登记行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周*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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