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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监察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刘**诉请法院撤销北京**监察局针对其投诉作出的《关于刘**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并判令北京**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和其提供的线索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监察职责。上述诉讼请求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刘**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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