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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北京信**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新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6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林*新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新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一元,由北京信**限公司负担一元(已交纳);由林**负担一百三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十五元五角,由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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