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和物业**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北京盛**和物业**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北京富**有限公司与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金科物**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北京西**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北京市**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理中心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鑫**责任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隅大**三旗分公司与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盛**和物业**公司与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庆**展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