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四**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盘锦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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