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一线**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盘锦一线**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盘锦**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盘锦**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盘锦渤**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盘锦兴**限公司与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盘锦立**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盘锦一**限公司诉时良*、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盘锦瀚新物**限公司诉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盘锦瀚新物**限公司诉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盘锦兴**有限公司诉被告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盘锦四**有限公司诉本诉被告王**及反诉原告王**诉反诉被告盘锦四**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