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祥物业供热服务处诉被告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敦化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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