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法院对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敦化市**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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